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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單位:地方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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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24/05/13~2024/06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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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資訊:吳科長 04-7239131分機100
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,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。
稅務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,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,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當年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‰稅率課徵地價稅,逾期申請者,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。
民眾如有疑問,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-476969洽詢。